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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2012年9月19日欧盟委员会官方公报,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关于镉、铅、汞、苯汞化合物等的限制条款。 ..
136-8498-995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:2012-10-10 热度:
根据2012年9月19日欧盟委员会官方公报,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关于镉、铅、汞、苯汞化合物等的限制条款。
修订后的REACH法规附件XVII详情参见:
http://www.cirs-group.com/test/upload/file/1348211136.pdf
一、欧盟REACH法规XVII新增珠宝产品铅限制条款
2012年9月19日,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(OJ)上发布了委员会法规(EU)No 836/2012,正式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珠宝产品铅限制条款。要求自在政府公报发布之日20日后生效。
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第63项限制条款如下:
63.铅( CAS 号 7439-92-1;EC号: 231-100-4)及其化合物
1. 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大于或等于0.05%(重量百分比),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。
2. 针对第1点:
(i)“珠宝产品”包括珠宝和仿制珠宝以及头饰,包括:
(a) 手镯、项链和戒指;
(b) 贵重珠宝;
(c) 腕表和腕带;
(d) 胸针和袖扣。
(ii) “任何单个部件”应包括珠宝制造所用的所有材料,同样适用于珠宝制品的任何单个部分。
3. 若珠宝制品的单个部件用以投放市场或在珠宝制造中添加使用,则第1点也适用于单个部件。
4.作为豁免,第1点不适用于:
(a)理事会指令69/493/EEC的附件I(1、2、3和4类)定义的水晶玻璃;
(b) 对消费者而言不可接触的钟表产品的内部成份;
(c)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(CN 码7103,归于法规(EEC)No 2658/87中),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;
(d)珐琅,被定义为至少在500℃的温度下矿物融化、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。
5.作为豁免,第1点不适用于第一次投放时间早于2013年10月9日的珠宝产品以及在1961年12月10日前制造的珠宝产品。
6.在2017年10月9日前,考虑到新的科技信息,第1点提及的可用的替代和产品中铅的迁移,委员会应重新评估其准入,若合适,则应据此进行修订。
详情参见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52:0004:0006:EN:PDF
二、欧盟修订REACH法规XVII镉限制条款
2012年9月19日,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(OJ)上发布委员会法规(EU)No 835/2012,对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3项镉限制条款进行修订。此举表示,欧盟REACH委员会4月份通过的镉限制条款修订案获得正式批准。修改后的法规要求自在官方政府公报发布当日生效,并将实施日期追溯到2011年12月10日。
(1)第23条的第1点的第1和第2小段替换为以下部分:
1.不得用于合成有机聚合物(以下简称“塑胶材料”)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:
•聚氯乙烯(PVC)[3904 10][3904 21]
•聚亚胺酯(PUR)[3909 50]
•低密度聚乙烯酯(LDPE),当其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[3901 10]
•醋酸纤维素(CA)[3912 11]
•乙酸丁基纤维素(CAB)[3912 11]
•环氧树脂[3907 30]
•三聚氰胺-甲醛(MF)树脂[3909 20]
•尿素-甲醛(UF)树脂[3909 10]
•不饱和聚酯(UP)[3909 91]
•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(PET)[3907 60]
•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(PBT)
•透明/普通聚苯乙烯[3903 11]
•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(AMMA)
•交联聚乙烯(VPE)
•高耐冲聚苯乙烯
•聚丙烯(PP)[3902 10]
从上述所列的塑胶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,当镉在其塑胶材料中的含量高于0.01%时,不得投放市场。
(2) 对于第23条的第1点中加入以下部分:
2012年11月19日前,依据REACH法规第69章规定,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依据附件XV准备物质卷宗,以评估除在以上所列的塑胶材料中使用镉是否应被限制。
详情参见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12:252:0001:0003:EN:PDF
三、欧盟REACH法规新增苯汞化合物的限制
2012年9月20日,欧盟在官方公报(OJ)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(EU)No. 848/2012,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加了关于苯汞化合物的限制。
62. (a)醋酸苯汞 EC号:200-532-5 CAS号:62-38-4 (b)丙酸苯汞 EC号:203-094-3 CAS号:103 -27-5 (c)2-乙基己酸苯汞 EC号:236-326-7 CAS号:13302-00-6 (d)辛酸苯汞 EC号:- CAS号:13864-38-5 (e)新癸酸根苯汞 EC号:247-783-7 CAS号:26545-49-3 |
1.若汞在混合物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.01%(质量百分比),则在2017年10月10日后禁止制造、投放市场或者使用这些物质或者混合物。 2.若汞在物品或任何部件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0.01%(质量百分比),则在2017年10月10日后这些含有一类或多类物质的物品或任何部件不得投放市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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